为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密切协作,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高效联动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范围,紧盯安全生产高风险领域,突出重点违法犯罪情形,常态化开展执法案件涉刑筛查,现将我省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马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
2022年1月至8月期间,马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中山市、珠海市等地的吕某等人非法贩卖“笑气”(一氧化二氮),8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马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获利合计人民币56940元。归案后,马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2024年9月2日,鉴于马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马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请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对马某的行为依法处理。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8月25日对马振景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8月27日向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调取该案中扣押的疑似“笑气”物品,经专业机构鉴定,该“笑气”属于危险化学品。
马某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认定,马某有坦白情节,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参照国家《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 102号“裁量阶次”A中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作出责令停止危险化学品(笑气)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940元(马某归案后,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并处人民币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案件历经刑事侦查、检察不起诉、行政立案多个阶段,最终由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从程序流程看,本案完整呈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运行,公安机关在抓获马某后,检察机关综合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罚及部分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进行处理。应急管理部门据此启动行政调查程序,通过专业机构鉴定确认“笑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继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这一流程体现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有效协作,实现了法律责任的无缝衔接,避免了监管真空,更生动诠释了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填补监管缝隙、实现全方位法律监督方面的关键作用。
案例2
茂名市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
涉嫌无证生产行刑衔接案
2025年12月,茂名市公安局在侦办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茂名市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某石化有限公司、广东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以下简称上述3家公司)涉嫌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并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规定,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我局。
收到线索后,茂名市应急管理局迅速组织执法力量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上述3家公司均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与上述3家公司业务关联的茂名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茂名市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均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经营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且涉案的危险化学品高达2700余吨。
本案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生动实践。近年来,茂名市局高度重视“两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线索共享、案件移送、执法联动、共同预防”的行刑衔接长效工作机制。收到有关线索后,茂名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响应、依法立案核查,同步共享线索给公安机关开展侦办,协助其依法对62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切实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实践证明,“两法衔接”机制有效整合了行政与司法资源,形成了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茂名市应急管理局未局限于对茂名市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无证生产行为的查处,而是在调查过程中深挖上下游关联违法行为,一并予以立案查处。这种“全链条”式执法模式,有效防止了“查一处、漏一串”问题的出现,对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实现了全覆盖打击,涉案金额巨大,全系列案罚没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没收危险化学品2700余吨,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和震慑效果。本案从线索接收、立案调查、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到分别作出处理,全过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通过依法从严处罚,既让违法者为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也有效警示震慑了同类市场主体,有力维护了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秩序。
案例3
云浮柳某等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刑衔接案
2023年12月29日,云浮市郁南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到都城镇富窝村原凌波山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内4台机器共12条生产线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砂炮),生产场所堆放硝酸钡、亚硝酸钠、酒石酸氢钾、硝酸铅、砂石、木糠等烟花爆竹原材料,以及成品“儿童玩具”(砂炮)共330余箱,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对生产场所内相关设备、原材料以及成品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对现场可能产生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进行妥善处理。经核查,当事人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嫌存在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2024年1月29日,郁南县应急管理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或危险物质移送郁南县公安局作进一步处理,后期4名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定为非法经营罪,并被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
本案旨在提醒公众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同时,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需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未经许可私自贩卖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