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租房市场迎来新变局。近日,珠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与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其中明确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可针对改建项目,按居民类价格标准执行收费。此次新政是对此前珠海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修订。

珠海。
珠海此轮推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将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为原则,通过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改造、租赁、收购、委托、合资等多元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现多渠道供给。
什么房子符合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通知明确,改建项目应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原则上以新市民、青年人集中租房需求较大、规模较大的工业企业、科研院所和产业园区为突破口,选择在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公共服务和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改建后,项目用地性质不变。通知要求,改建项目仅临时变更建筑使用功能,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改建后不得分割确权、分割转让、分割抵押、分割销售。
按照通知,改建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具备条件的独立楼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并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改建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改建后用于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租金价格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
通知还明确,改建项目取得认定书并完成居民用水、用电、用气标准改造工程,且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由项目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提出申请,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应按照居民类价格标准执行收费。
行业人士表示,这一政策可以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提升商办等非居住房屋的流动性,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助力新青年更好安居珠海,提升城市吸引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