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积极应对人工智能法律治理新挑战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俊   2026-03-07 08:00:00

南方财经全国两会报道组王俊北京报道

近年来,“网络开盒”问题显现,其背后的黑灰产链隐秘升级,形成倒卖公民隐私的“流水线作业”,施暴者以低成本给受害人带来“社会性死亡”。

‘开盒’式网络暴力呈现链条化、产业化趋势;上游犯罪跨境化特征突出,部分涉案个人信息来源于境外‘社工库’,跨境取证和线索追查难度较大;信息技术深刻影响行为样态;并且涉未成年人因素较为凸显。”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商业秩序工作室采访时表示。

周加海还提及,用AI技术炮制虚假信息、实施“AI换脸”等“深度伪造”行为日益增多,并逐渐被用于网络侮辱、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带来了事实查明难、责任链条长、法律适用边界模糊等三大司法挑战。

他表示,人民法院将积极应对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法律挑战,通过典型案例明确裁判规则,推动技术应用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此外,周加海还关注伴随人工智能的应用泛化,可能带来的不正当竞争、“自我优待”等问题。他认为,应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的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划清法律“红线”的同时,为技术探索和产业创新预留必要发展空间。

(受访者供图)

聚焦“开盒”式网络暴力,推进全链条治理与刑民协同保护

《21世纪》:2025年“网络开盒”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开盒”式网络暴力当前呈现哪些新特点?人民法院将如何推进全链条治理,并加强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民协同保护?

周加海:“网络开盒”作为网络暴力中危害性较为突出的行为方式,通常表现为通过“人肉搜索”、“开盒”等手段,在网络上非法曝光他人隐私、发布公民个人信息,使被侵害人直接成为海量负面言论的攻击目标,进而遭受侮辱谩骂、造谣诋毁等网络暴力侵害,甚至引发线下滋扰、伤害,对公民人身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从近年司法实践看,“开盒”式网络暴力呈现以下新特点:

一是链条化、产业化趋势明显。在部分案件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技术支持、组织传播、引流牟利等环节相互勾连,形成“供料—扩散—炒作—变现”的黑灰产业链条

二是上游犯罪跨境化特征突出。在为网络暴力提供信息“物料”的违法犯罪活动中,部分涉案个人信息来源于境外的“社交工程数据库”(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而搭建的数据库),跨境取证和线索追查难度较大。

三是信息技术深刻影响行为样态。从行为手段上看,随着互联网应用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包括网络暴力在内的网络犯罪演化出新的行为样态。例如,除“手机墙”等工具替代传统人工操作外,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伪造音视频实施网络侮辱、诽谤等新型犯罪开始出现。

四是涉未成年人因素较为凸显。未成年人既易成为网络暴力的侵害对象,也因认知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易受诱导参与“开盒”等网暴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人民法院坚持依法惩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持续推进全链条治理:在刑事惩治方面,严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对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网络暴力、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暴力等情形依法从重处罚。严格落实《意见》第4条规定,对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处断。

在综合治理方面,第一,强化被害人权利救济,一方面,落实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弥补自诉案件被害人取证能力的不足;另一方面,细化网络侮辱、诽谤犯罪的公诉标准,有效激活公诉功能、提升治理效能

第二,畅通行刑衔接,对于尚不构成犯罪,但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及时移送行政处罚。

第三,做好法治宣传。认真贯彻法治宣传教育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价值导向和行为规范作用。适时发布涉网络暴力典型案例,明确传导“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教育引导广大网民自觉守法,引领社会文明风尚。今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5件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涵括网络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利用网络实施敲诈勒索、商业诋毁等常见多发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类型,可以进一步起到规范引导、警示教育作用。

第四,推动多元共治工作格局。立足审判职能,在依法办理涉网络暴力相关案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滋生助推网络暴力发生的根源,通过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促进对网络暴力的多元共治,夯实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不断健全长效治理机制,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从治理成效看,2025年人民法院审结的侮辱、诽谤刑事案件中,生效判决人数分别同比下降24.4%与56.8%。相关数据显示,近年来网络暴力刑事案件呈现下降趋势,其中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极端个案已大为减少。这一变化反映出依法惩治与综合治理持续发力,治理效能逐步显现。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网络暴力治理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开盒”式网络暴力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深度交织,需持续强化源头治理。

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民协同方面,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民法典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持续强化民事司法保护。2025年,人民法院审结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民事案件4042件,不断提升司法保护实效。通过推进相关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完善责任认定、损害赔偿、举证分配等规则;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案例库”和“法答网”的规则引领作用,发布典型案例和精选答问,统一裁判尺度;及时完善诉讼程序规则,优化司法保障机制。

通过刑事追责与民事救济、公益诉讼等机制的有效衔接,人民法院逐步形成“惩治—救济—预防”一体化的治理体系,既强化源头打击,又保障权利救济,进一步增强了对“开盒”式网络暴力的系统治理合力。

聚焦人工智能应用风险:依法明确行为边界,完善安全治理体系

  《21世纪》:当前,利用AI技术实施“换脸”、“拟声”等“深度伪造”,并用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情况明显增多。从司法实践看,这类“AI+网暴”的新型违法犯罪给案件办理带来了哪些挑战?

周加海: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利用AI技术炮制虚假信息、实施“AI换脸”、“语音合成”等“深度伪造”行为日益增多,并逐渐被用于网络侮辱、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网络暴力治理带来新的挑战。此类行为以文本、图像、音视频等形式制作、传播违法信息,具有成本低、迷惑性强、扩散快等特点,极易对被害人人格权益造成持续侵害。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主要面临三方面挑战:

一是事实查明与证据审查难度加大。人工智能技术复杂度高、系统透明度低,关键证据多由平台或技术服务方控制,导致取证难、举证难问题突出。有必要完善适应技术特点的证据审查机制,依法适用证据妨碍推定等规则,保障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二是责任主体多元、归责链条延长。从基础模型开发者、服务提供者到最终使用者,各主体在技术链中所处环节不同,预见和控制能力存在差异,需依法区分其注意义务与责任范围。同时,应推动各方在风险提示、内容标识等方面形成协同,减少公众误导风险。

三是风险规制与技术发展需进一步统筹。人工智能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巨大,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与之同时,对于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侮辱诽谤、诈骗等违法犯罪,应当坚决依法惩治。基于此,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综合考虑行为目的、技术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做到既坚决惩治相关违法犯罪,又着力避免对技术发展应用造成不当干预。

面对这些挑战,人民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责,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案件,完善涉人工智能司法政策,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完善裁判规则、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协同保护等方式,支持人工智能依法应用,引导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21世纪》:AI agent(智能体)逐渐深入到公众日常生活,带来了商业业态的变化。由此也引发了系列关于AI智能体自我优待、AI杀熟等讨论,您如何看待新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有何建议?      

周加海:有关研究认为,随着算力提升和大数据涌现,人工智能正在从生成式大模型向AI Agent(智能体)等方向发展演进。2025年8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明确提出“培育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发展‘模型即服务’、‘智能体即服务’等,打造人工智能应用服务链”要求,并提出了“到2027年,率先实现人工智能与6大重点领域广泛深度融合,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及率超70%”,“到2030年,我国人工智能全面赋能高质量发展,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及率超90%”等具体目标。

智能体作为新兴应用形态,正逐步渗透至日常生活与商业场景,在提升效率、优化体验的同时,也给数据安全、用户隐私、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带来一定风险。比如,智能体利用算法与数据优势,在流量分配、资源调度、交易撮合中偏向关联方或自身,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再如,通过分析个人信息等用户数据在交易中对用户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以及个人信息权益。

这些风险在技术发展过程中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人民法院将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以严格公正司法服务保障“十五五”目标任务落实落细,服务保障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战略实施。具体工作中,应当坚持如下理念: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置于首位,对实践中群众反映强烈的“AI换脸拟声”、“网络开盒”、“大数据杀熟”等滥用人工智能技术侵害人格权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规制,坚决预防和规制滥用技术侵害公民人格尊严、隐私安宁、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注重消除算法歧视,确保人工智能的发展始终朝着为民、向善的方向。

二是旗帜鲜明支持和保障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对人工智能创新成果、创新主体、创新行为、创新环境的保护力度,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的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划清法律“红线”的同时,为技术探索和产业创新预留必要发展空间,最大限度释放人工智能的巨大潜力,保障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战略实施,鼓励科研探索,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推人工智能技术赋能社会发展。

三是妥善化解风险,保障人工智能在法治轨道上安全、健康、有序发展。通过构建体系化、可预期的司法裁判规则,厘清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完善适应人工智能技术的诉讼程序规则,引导和推动市场主体加强风险内控与规范管理,防范人工智能技术误用、滥用,坚决打击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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