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行为专项整治|营商环境周报

21综合  
刘智,王艺   2025-07-02 09:45:51


时政要闻

金融监管总局等两部门:未来五年基本建成高质量综合普惠金融体系,强化民营企业信贷支持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从优化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巩固提升普惠信贷体系和能力、加强普惠保险体系建设、组织保障等方面出发,提出六部分16条措施。

《实施方案》强调,实现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必须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供给多层次、多样化的普惠金融服务,持续提升覆盖面和可得性,推动降低综合成本,不断提升普惠金融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能力和水平。

《实施方案》明确,未来五年基本建成高质量综合普惠金融体系,普惠金融促进共同富裕迈上新台阶。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持续优化,普惠信贷体系巩固完善,普惠保险体系逐步健全。

《实施方案》提出,要优化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差异化的普惠金融机构体系,完善县乡村金融服务。要巩固提升普惠信贷体系和能力,完善普惠信贷管理体系,提升小微企业信贷服务质效,加强“三农”领域信贷供给,加大脱贫地区和特定群体信贷帮扶力度,强化民营企业信贷支持。要加强普惠保险体系建设,推进保险公司专业化体制机制建设,丰富普惠保险产品供给,提供优质普惠保险服务,强化普惠保险监管政策引领。


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行为专项整治,包括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供应商围标串标等

近日,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将针对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巩固拓展前期整治成果。专项整治工作自2025年6月开始,至2026年1月底结束。

《通知》明确,今年政府采购领域整治重点内容依旧聚焦“四类”违规违法行为。如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通知》明确,中央以及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将分别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严格履行行政检查审批程序,实行代理机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财政部将选取北京、内蒙古、广东、广西等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2家代理机构进行检查,相关省级财政部门不再对其进行重复检查。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筛选标准,汇总形成本辖区代理机构检查名单,对于同时符合两类以上筛选标准的代理机构不作重复统计。此阶段工作将于6月30日前完成。

 

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构建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旨在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针对信用修复难点堵点问题,《实施方案》提出十项重点任务。

一是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明确“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二是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明确相应公示期限。三是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各类需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各地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线下服务窗口。四是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五是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开展修复工作。六是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修复结果。七是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八是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异议申诉。九是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十是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提升数据准确性、及时性。

《实施方案》强调,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信用修复相关制度规定立改废释工作,按照“信用中国”网站数据标准建设完善本部门信息系统,定期核实信用修复结果准确性。要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在受理办理、更新反馈、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强化部门协同,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不断提升信用修复工作质效。

 

地方行动

四川:出台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20条举措,到2027年全省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比率降至13.7%左右

近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实施方案》,围绕提升综合运输组织效率、推进现代物流产业建圈强链、健全完善物流枢纽和通道网络、培育发展物流新质生产力、强化政策支持五个方面提出20条举措。

《方案》明确到2027年,货物运输结构进一步优化,铁路货运量、铁路货运周转量占比力争分别提高至3.5%、32%左右,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不低于15%,全省社会物流总费用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率力争降至13.7%左右。

《方案》分类提出铁路、水路、公路、航空物流降成本举措,并重点强调加快多式联运创新发展“促融合”。其中明确,要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创新试点,推动省内主要港口和铁路堆场互用、水运箱和铁路箱互用直提,打造多式联运精品路线。

《方案》明确,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产业建圈强链。针对四川特色产业,实施“新三样”物流提升工程,包括开展“构建动力锂电池安全高效物流通道”强国试点,支持新能源汽车“铁路快速通关”和“抵港直装”等。建立全省统一调度的西部陆海新通道班列运行模式。

《方案》在健全完善物流枢纽和通道网络方面,提出要优化物流枢纽设施布局,探索高速公路“服务区+物流”综合开发利用;补齐物流通道网络短板,加快贯通西部陆海新通道西线主通道,提升川东北铁路通道能级,推动向西开放铁路通道建设,实施“畅通一条江”航运振兴发展行动;支持探索“产业集群+物流枢纽”协同发展模式,建设国家物流枢纽经济区。

《方案》在培育发展物流新质生产力方面,提出将推动物流数智化发展,制定通道网、物流网、数联网三网融合发展规划,建设全省智慧物流公共服务平台等。

 

黑龙江:全面推行“信用代证”改革,建立“报告互认、异地申请、立等取证”的全新服务模式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局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信用赋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牵动作用,以解决企业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难、繁、久”问题为突破口,制发《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依托数字政府建设底座支撑,在全省范围实施用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证明(信用代证)改革,实现“一份信用报告代替一摞证明”的突破性创新。2024年12月“信用代证”改革实施以来,已累计为全省961家经营主体出具专项信用报告2295份,替代传统无违法违规证明42816份。

减少经营主体负担,提升办事便利度。“信用代证”服务上线信用中国(黑龙江)、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和龙易办APP,并深度融入全省“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体系,创新推出“信用代证一件事”集成化服务。以往经营主体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需辗转多地、耗时1至2个月,如今只需轻点鼠标,5分钟内即可获取覆盖多领域的权威信用报告,彻底告别“多头跑断腿、反复开证明”,真正实现“数据全联通,办事零等待”。

减少基层政府部门负担,打通证明办理“末梢梗阻”。“信用代证”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整合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将分散的行政证明转化为标准化、权威性的专项信用报告,为实现“一份信用报告代替一摞证明”提供坚实支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双公示”等信用信息归集渠道,加强信用信息数据治理,不断升级完善服务功能,为“信用代证”出具归集有关信用信息78.69万余条,自动核查有无违法违规信息,实现信息归集、核查、报告出具网络化、信息化、自动化,无需基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受理、书面人工查询,极大减轻了基层工作负担。

建立跨省互认机制,推动一份报告多地通用。为解决异地经营主体办理证明事项难等问题,黑龙江省持续扩大跨区域信用合作版图,主动与广东、吉林、辽宁、山东等省对接,鼓励各城市积极探索“信用代证”跨省域互认。建立“报告互认、异地申请、立等取证”的全新服务模式,经营主体在进行企业融资、并购重组、招投标等跨区域经营活动时,无需往返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具证明,大大简化了办事流程,提高了办事效率。目前,伊春市与广东省茂名市、佳木斯市与吉林省长春市和辽宁省沈阳市、双鸭山市与山东省济南市已完成签署合作协议,推行“信用代证”报告跨区域制度性互认。

下一步,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局将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国家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信用代证”改革举措,打破信用信息区域壁垒,畅通信用数据要素流通渠道,持续扩展“信用代证”应用领域和应用场景,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共享互认机制,强化跨区域信用协同治理,为推动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和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贡献力量。

 

典型案例

北京经开区:推出科创类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最高风险补偿比例提高至50%

近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出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银行合作开展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该方案规定最高贷款额度达3000万元,风险补偿比例提高至50%,并创新引入银担分险机制,着力破解科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这也是全北京市首个聚焦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实施方案》具有政策支持范围更精准、补偿力度加大、引入银担分险业务、总负债控制更有效四大亮点。

在政策支持方面,《实施方案》在经开区风险补偿政策基础上,结合科技创新型企业全生命成长周期的实际需求,将支持企业调整为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范围,贷款规模上限也由1000万元提高至3000万元,对应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支持力度更大,有效促进银行信贷向经开区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倾斜。切实提高合作银行对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进一步增强合作银行对该类企业的信贷信心,让合作银行机构“敢贷、愿贷、能贷、会贷”,持续为经开区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壮大提供更多优质金融产品和服务。

在补偿力度方面,该政策依托风险补偿形式,针对经开区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合作银行备案的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项目,补偿比例由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30%(基础风险补偿比例)、40%(有效期内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提高10个百分点补偿),提高至50%。

此外,《实施方案》还引入了银担分险业务下的风险补偿模式,实现了风险责任政府资金兜底,还有效解决了银行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型企业授信的后顾之忧,有助于打开银担分险合作突破口,加大鼓励银行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合作。据了解,北京市银担分险业务中的风险分担比例按照“2:8”模式执行,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共同承担80%,银行机构承担不低于20%。具体来说,政策将通过风险补偿机制对银担分险业务发放的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多种贷款项目,由经开区补偿原本由银行自担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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