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郭聪聪北京报道
公司是经济活动的关键参与者,它们具有数量庞大,内部治理结构复杂,对外交易频繁的特点。在公司运营当中,各类纠纷难以避免,其中股东利用公司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纠纷频现,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据北京市公告的数据显示,自2021年至2024年期间,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就已审结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相关案件356件。经法院介绍,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不仅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而且审理难度也在不断攀升。
针对这一现象,北京市西城区法院2月20日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为债权人合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建议。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频发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指的是公司股东凭借滥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之便,规避债务清偿责任,进而侵害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并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纠纷类型。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副院长毕菲介绍道,在2021年至2024年间,西城法院共审结了356起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相关的案件,其中2021年结案69件,2022年结案81件,2023年结案93件,2024年结案113件,案件数量总体呈逐年上升态势。
除了案件数量攀升之外,案件的类型化特征也较为明显。毕菲介绍道,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情况,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五大类,分别为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与出资瑕疵、一人有限公司财产混同以及未依法清算,其中,股东出资瑕疵尤为突出,成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主要形式。
毕菲对此分析道,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往往形式多样且隐蔽性强,各类纠纷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亦不尽相同。就如一人有限公司中,证明股东与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在股东而非债权人。但若债权人以股东对公司存在过度控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等理由主张股东承担责任,则债权人需要尽到举证义务。而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财务问题和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债权人更是难以获取有效的证据。
面对以上困境,毕菲强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强化实质审查力度。她指出,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必要时须向当事人释明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以及各方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力求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实;同时,法院要做好标的债权审查,避免机械信赖权利外观;此外,法院要坚持类型化思维,深入调查研究,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定期梳理类型化特点,统一裁判尺度。
西城法院为债权人提供建议
面对纷繁复杂的市场环境,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建议债权人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田静霆说道,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清算、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等义务。债权人可以从交易前审慎审查交易对象偿债能力,到纠纷发生后合理运用追加被执行人、提起诉讼等手段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她进一步说道,具体来说,首先债权人要谨慎选择交易对象,通过各类公开信息,比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交易相对方的基本情况,审查交易相对方的偿债能力。同时,对于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的债权,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以通过核实是否为一人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未依法履行减资义务等情况,通过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或清算责任纠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此外,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李岳鹏也选取了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对于股东出资、公司经营等方面容易发生的问题和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了以案释法。其中一起抽逃出资的案件中,债权人张某就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手段,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岳鹏分享到,张某胜诉甲公司后,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后张某发现甲公司的股东李某,存在抽逃出资行为,随即向法院申请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经法院细致调查,确认李某在成为股东后一年内,甲公司向其转账共计200余万元,且转账用途不明,这无疑是抽逃出资的铁证,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张某承担责任。
对此,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指出,抽逃出资的常见手段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出资、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等。在此类情况下,股东需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毕菲对此总结道,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是公司人格独立原则,而人格独立源于财产独立,部分股东滥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对市场秩序及交易安全构成了威胁。近年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高效、公正处理涉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切实保障公司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助力打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