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明确预付式消费中无效的“霸王条款”!最高法公开征求意见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21视频   2024-06-06 16:10:56

6月6日,最高法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法介绍,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范的预付式消费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方式。

预付式消费中,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让消费者深恶痛绝,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几种无效的霸王条款。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认定下列格式条款无效:

一是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的格式条款。

二是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的格式条款。

三是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的格式条款。

四是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格式条款。

五是免除经营者瑕疵担保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

六是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格式条款。

针对“套路营销”和“卷款跑路”行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

经营者存在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等行为的,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后支付预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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