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全国政协委员李正国: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是民营企业法治保护首要任务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郑雪   2024-03-05 10:30:06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郑雪北京报道

对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我认为是民营企业法治保护的首要任务。有恒产者有恒心,唯有建立起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才能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2024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正国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他看来,保护民营企业产权,需要采取诸如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等措施。

此外,针对 “诚实而不幸”的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修复,李正国建议以破产制度为切入口,探索构建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用修复机制。

(受访者供图)

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

21世纪: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正在加速,聚焦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等核心关切。去年您的提案涉及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在您看来,保护民营企业产权方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李正国:对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我认为是民营企业法治保护的首要任务。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唯有建立起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才能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我个人认为,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一是要坚持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将确保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贯彻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各方面;二是要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三是要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四是要强化涉企产权案件申诉、再审工作,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和依法甄别纠正机制;五是要进一步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六是要深化案涉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21世纪: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刑事合规体系建设是破解相关犯罪的关键点。在您看来,民营企业应如何加强刑事合规体系建设?

李正国:我个人认为民营企业需要重视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重视内部规章制度在预防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实践中,不怕企业出问题,就怕企业没制度。民营企业需要根据所在行业特点,结合企业经营状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责任,控制风险,合规经营,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要重视企业内部刑事合规方面的培训。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实践中反映最为集中、迫切的发生在民营企业内部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行为规定为犯罪,民营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对此应当高度重视,要以此为抓手,聘请专业人员,开展自上而下的刑事合规培训,使民营企业经营者远离刑事风险,使民营企业合规、安全、健康发展。

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修复需更重实效

21世纪:2023年9月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发布,《企业破产法》(修改)位列第一类项目。《企业破产法》的法律制度性质应该如何认定?

李正国:我认为《企业破产法》,实质是破产保护法。长期以来,“破产”在我国语境中带有污名化色彩。但应当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现象是常见的经济现象,与市场主体的道德是否缺失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相反,市场主体退出和债务人救济制度是我国现阶段法律制度的短板,如果救济制度不完善,谈不上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

既然破产是常见的经济现象,市场主体也需要破产这一市场退出机制,那么破产法就应当在破产现象出现时,解决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发挥其保护法的功能。具体来说就是要保护债权人债权利益最大化,保护债权的平等受偿,保护重整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债务人的债务豁免权,保护债务人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等。

21世纪: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有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目前来看,存在“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家因企业经营不善而失信的情况。上述情况如何改善?

李正国:建议以破产制度为切入口,探索构建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用修复机制。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明确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用恢复的条件和程序,以对“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家释放制度善意,审慎推动相关制度落地。

二、实现信用权益的全面恢复。对于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信用修复措施不能仅是简单将其从失信名单中移除或者删除失信信息,而应该更加注重实效,追求信用权益圆满状态的恢复。

为避免“修”而不“复”的情况,在具体的修复方式上,可以采用更加主动、多元的措施。

对于已经恢复个人信用状态的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在申请融资、获取行政许可等方面赋予与社会一般人同等的、无区别的待遇,相关区别性的、限制性的措施应当一经恢复、即刻消除。

21世纪:管理人制度是破产保护法律中重要的辅助性制度之一,但目前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在您观察来看,实际重整过程中管理人面临哪些挑战?如何解决?

李正国:结合本人办理破产案件的感受而言,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能会面临以下挑战:

一是投资人招募难、融资难。

二是债务重组中的各方利益较难平衡。破产企业的债务结构复杂,债权人利益诉求多样,如何合理架构债务重组方案,平衡各方利益是破产管理人需要面对的挑战;

三是破产重整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依法、规范、科学进行决策,否则可能面临管理人履职风险。

为此,建议破产管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积极利用好破产企业、第三方公共平台多方招募投资人,同时尝试利用资产证券化等手段盘活资产,引入新的资金,同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重整模式,减小案件本身的融资压力。

二是,加强与债权人的沟通和协商,寻求合理的债务重组方案,平衡各方利益;同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制,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三是,重视程序,加强履职风险防控。在重整程序中,破产管理人要依法接受各方监督,廉洁履职,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控制履职风险。

完善企业风险管理规避AI诈骗

21世纪:ChatGPT、Sora等的发布引爆人工智能发展热潮,同时人工智能生成物、训练数据等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引发多方关注。在您看来,如何回应人工智能给知识产权带来的挑战?

李正国:我认为该挑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二是如何防止人工智能的滥用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对于第一个问题,当前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是否可视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应当如何认定,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中都存在较大争议。立法和司法应当秉持开放心态,积极关注技术新发展。有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规则或司法裁判应当建立在充分理解人工智能底层逻辑的基础上,应当有利于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第二个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尤其是确立利用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体系,强化执法监管力度以及监管机构的专业能力,有效提升对于具备隐蔽性的算法侵权行为的监管,规范人工智能的行业发展,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1世纪:值得注意的是,人工智能快速发展,AI诈骗等新型诈骗也陆续出现,如香港近期发生的一起AI变脸诈骗案,涉及金额达2亿港元。在您看来,应采取哪些措施避免利用AI引发的商业失序问题?

李正国:第一,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警示我们要建立更完备、更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追本溯源,监管范围要涵盖上游的个人信息收集、中游的AI算法使用以及下游的违法犯罪惩治,全方位震慑和打击AI犯罪产业链,把AI的利用应当放在阳光下监管。

第二,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AI可能带来的商业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控制。企业内部要建立完善的管理规范,涉及财务、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要重视程序的完备性,强化对有关人员的反诈培训,避免因人工智能滥用导致的商业失序。

第三,有关部门要做好科普宣传,构筑AI反诈骗、反侵权的全民防线。

第四,理论上要推进人工智能领域的伦理研究。加强AI伦理研究,探索AI技术的道德和伦理问题,制定相应的伦理准则和规范。

全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