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肖潇北京报道
2023年,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8.84亿人,全国网上零售额达15.42万亿元,拥有全球最大的网上零售市场。电商平台在助推传统产业转型、消费升级、就业创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迎新带来了“关于提升电商平台参与社会治理能力,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提案。在与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专访中,李迎新指出,面对时刻变化的平台交易,监管机关力量有限,不利于消费者及时准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激励平台更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
面对这些问题,李迎新建议,需要打破传统的监管视角,让电商平台与监管机关应该各自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形成协同治理体系。比如监管机关应包容审慎,用柔性手段激励平台自我规制。还可以整合商户经营信息,为平台提供实际支持。对于存在多平台嵌套情形的电商平台,平台与监管机关应该就具体责任主体、分管部门等形成经营关系台账,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迎新受访者供图
监管力量有限需提高平台承担公共职能的能力
21世纪: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主要涉及数字平台的行政监管案件,根据您的观察,传统监管模式在应对电商平台新型交易模式时,主要有什么难题?
李迎新:主要有两方面的难题:其一,科层制下的政府监管力量难以应对平台交易的动态变化。面对中心化、跨区域的平台交易模式,对同一平台下的交易,可能需要两个或者多个监管部门同时监管,容易产生监管空白地区。
其二,监管力量有限,难以及时有效制止违法违规问题。主要表现在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撮合交易、介入交易过程,隐蔽性较强,有些违法违规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和制止。再如,有些平台内多类主体相互嵌套,在平台内链入子平台、企业用户、买方等多重对象,导致平台监管对象呈现出复杂性以及难以识别的困境。
21世纪:电商平台在事前的商家资质审核、违法行为监控方面,存在什么问题?对此您在政策监管方面有什么建议?
李迎新:主要表现为批量、自动化审核上存在困难,在操作上具有单一性和滞后性,智能化不足。具体表现为:第一,电商平台对接的商家数据源不全,审核能力有限。电商平台需要对入驻的商家进行资质审核,但掌握的数据材料不够全面,对于商家的营业执照信息、执照到期、法人证件到期信息的核验不够及时。第二,部分平台上的商家因经营异常、违法经营等被属地监管机关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者因为经营问题被行政机关处罚,而电商平台获取此类商家行政处罚、异常经营信息等缺少及时更新的模式,只能从相关部门对外门户网站中进行人工信息录入核对,导致此类商家在未被电商平台核验审查前,仍然继续在电商平台上售卖商品、提供服务。
建议是,一方面电商平台与监管机关应该各自承担应有的责任,实现动态的链接和有效运行。如在平台和监管机关之间有序实现商家经营信息数据对接,监管机关整合各区域内商户资质信息、经营信息、处罚信息,形成数据库,根据电商平台的类型、规模,加快推进数据接口对接。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可以采用约谈、劝导等柔性手段激励平台企业进行自我规制,提高平台履行上述职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1世纪:个人信息保护在近年越来越受关注,而电商平台是泄露个人信息的高发地之一。我们注意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了不少与此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在促使电商平台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方面,法院有哪些经验?
李迎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排除其他环节可能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形后,认定电商平台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高度可能性,最终判定电商平台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我们建议电商平台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在储存用户信息时坚持最短储存原则。此外,还要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在政府、平台、社会间形成三维共治
21世纪:平台治理实际上分担了一部分监管机关的公共职能。平台和监管机关各自充当什么样的角色?如何理解您提案中的“协同治理体系”?
李迎新:我比较期待的是形成一个监管机关监管平台、平台监管入驻商家的监管逻辑。目前,监管机关对于平台的监管不仅仅是面向平台企业个体运营行为的监管,更是涵盖平台个体、平台用户以及平台生态多层次监管,其监管力量有限。此外,平台更多依赖于协议、不良信息公示等手段对入驻商家进行监管,其承担的公共职能的能力还有待于继续加强。
在两者之间实现一个平衡,就是我提案中的“协同治理体系”,需要打破传统的监管视角,从平台特点入手。政府注重平台监管的顶层设计,打破部门地域的壁垒,从宏观上监管平台,如提高平台算法的透明度等。平台则利用其技术优势,对入驻商家进行监管。同时,吸纳社会大众的力量,通过共同参与,形成政府、平台企业和社会生态三维共治的模式。
21世纪:在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下,未来应当如何推动电商平台的健康发展,您有哪些期望?
李迎新:在社会共治的模式下,面对电商平台迅速发展带来的监管挑战,需要电商平台、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多方合力共同应对。
一方面,电商平台已经超越传统方式,转向在更广阔的意义上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平台企业可以通过建立自治规章、管理规定、优化治理模式等对平台内企业进行监管和规制。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可以采用约谈、劝导等柔性手段激励平台企业进行自我规制,并通过完善监管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机关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水平,以及通过细化监管管辖规则,畅通消费者对于管辖争议的救济渠道,深入参与诉源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