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月25日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这天,中国首个反家暴法草案正式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由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6章41条,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并规定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应视为家庭暴力。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严重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对轻微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其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有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以便督促加害人改正。
国务院法制办在一份同时发布的说明中称,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于2014年3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征求了66个中央单位以及31个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会同起草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此份征求意见稿。
事实上,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多部法律都有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全国29个省区市已有反对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及决定。不过全国尚未有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
“为何要对家庭暴力单独立法?因为受害人按照常规救济途径得不到救济,很难摆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许莉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说,反家庭暴力法的出现将使得社会各界关注家庭暴力问题,把这种暴力行为和普通的暴力行为加以区分,这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来说是很重要的。
11月24日,《中国性别暴力和男性气质研究》在全国妇联、联合国驻华系统主办的“反家庭暴力媒体对话会”上发布。研究显示,年龄在18-49岁、曾有过伴侣的女性中,39%称曾遭受过来自伴侣的身体或性方面的暴力,38%的女性称遭受过精神暴力。在遭受伴侣身体暴力的女性中,40%曾受伤。
该研究还显示,遭受过家暴的女性更容易出现较差的身体健康状况,并出现流产、堕胎、抑郁症以及考虑或试图自杀等,这一比例是没有遭受亲密伴侣暴力的女性的2-3倍。
此外,75%的男性受访者自述在童年时遭受过身体、情感或性暴力等至少一种形式的创伤,超过三分之一的男性受访者称对生活满意度较低。
家庭暴力的界定
《说明》称,家庭暴力形式表现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或者身体、精神双重伤害。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
参与此次立法工作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11月24日在“反家庭暴力媒体对话会”上表示,反家暴法在对家庭暴力界定时,最好采用概括和列举的方式,应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包含在内,其中,精神暴力指对家庭成员心理上、精神上造成伤害、恐惧的行为。
此外李明舜还认为,应将恋爱同居期间双方发生的暴力行为,以及离婚后,前配偶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进行同样对待。
不过征集意见稿并未采纳这一意见,仅规定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应视为家庭暴力。
“至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则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说明》称。
许莉认为,家庭暴力的构成本质上要形成控制关系,共同生活是最主要的前提。“所谓的恋爱、前配偶等关系如果表述为同居关系,会不会适用家庭暴力倒可以斟酌,因为同居可能会有控制关系的形成。”她说。
许莉说,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处在起步阶段,如果范围过大,效果未必会很好。“把家庭暴力泛化的后果,反而等同于一般的暴力了。”
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说明》称,征求意见稿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认为做好预防工作是有效减少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手段。
征求意见稿强调了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的重要性,要求用人单位、新闻媒体、司法行政机关、婚姻登记机关、中小学校做好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系统业务培训。
前述《中国性别暴力和男性气质研究》称,遭受家暴的女性经常不告诉任何人,在试图寻求帮助的女性中,只有35%告诉过家庭成员,但仅有25%得到家庭的全力支持。受家暴女性也较少从正式服务中寻求支持,仅7%的人在遭遇家暴后报警。
2012年《法制与新闻》杂志曾报道,由上海卢湾区妇联和卢湾区女律师联谊会共同完成的《家庭暴力调查研究》中指出,62%的受访者不知道上海有反家暴庇护中心和机构。
上海反家庭暴力庇护救助中心于2009年11月24日。该报道称,成立两年,前来求助的女性一共只有15名。据杨浦区妇联透露,该区救助站成立以来,仅有1位女性前往求助。
《说明》指出,家庭暴力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毕竟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具有特殊性,需要明确公权力干预的边界和方式。
征求意见稿从家庭暴力的发现和报案、公安机关的处置、对受害人的救助、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环节作了规定。
其规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投诉、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征求意见稿规定,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许莉还表示,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各机构之间如何协调是一个问题,亟待完善对受害人系统性的救助,制度设计上要从实际案件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
“现在看看好像各部分都在做,但实际受害人还是会觉得救助起来有点问题。110出警走了一趟程序后,就离开了,接下来受害人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就很难说。”许莉说,受害人通常希望有人能始终能介入到其生活中,这需要基层组织和社工的努力。
(编辑:谭翊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