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辩股权回购丨 LP传导和IPO依赖或为成因,创始人/投资人各有苦衷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马婷婷   2023-01-17 13:00:59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马婷婷 北京报道

近日,随着投资人郑刚和创业明星罗永浩的争议升级,回购条款这一饱受争议的事项,再次受到市场的普遍关注。

对赌协议和回购条款其实是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中常见的风控手段,特别是对于投资阶段偏后期的项目而言,PE机构通常都会与被投企业或被投企业的控股股东(通常为创始人团队),就回购条款及其触发机制达成协议。

回购条款成了一种威慑手段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国内某知名PE机构与项目方签订的一份《补充协议》中发现,关于股权回购的触发条件大致包括以下几类:

(1)IPO进程,一般包括申报时间和挂牌时间;

(2)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

(3)财务审计合规性;

(4)创始人的诚信出现问题造成公司损失或经营风险;

(5)公司治理出现问题造成损失或经营风险。

从这份《补充协议》来看,除了关于对IPO时间节点的约定外,大多数触发性条款都属于正常的风控条款,当被投企业由于诚信问题或公司治理问题,导致企业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或损失时,才会触发回购条件。

上述PE的投资人对记者表示,“PE的项目一般都会签回购条款,主要还是为了保证LP的正当利益,防止创始人滥用权力和资金。”

但在实际的投资活动中,回购是双方都不愿看到的结果。因此当触发回购的条件发生时,GP和被投企业一般都会首先选择沟通,共同讨论方案,最好能在一定时间内解决问题或使企业情况得到好转。

值得注意的是,在触发条件中,通常会包括“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提出回购要求”这样的条款。“所以一旦有股东发起回购,那么所有投资人都会要求回购,就很容易发生踩踏,最终相当于所有人绑在一起跳楼。所以,很多时候,回购也就成了一种威慑手段。”上述PE投资人补充道。

当然,回购条款的设置也与项目的投资阶段以及被投企业是否具有回购能力有关。某本土基金的投后负责人表示,“对于早期阶段的项目,由于轻资产、尚未盈利等因素,企业或创始人都不具备回购能力,再加上GP对风险的预估也比较充分,所以通常也不会设置较强的回购条款,或者干脆就不签了。而中后期阶段的项目,估值都是很高的,GP和LP自然对确定性的要求更高,企业的回购能力也明显增强,所以一般都会设置比较完善的回购条款。”

而VC/PE对于企业业绩的承诺,以及对道德风险和公司治理风险的防范,除了回购以外,还有很多方式。比如业绩补偿条款,当企业未达到承诺的预期业绩时,投资机构会要求企业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对估值进行调整,提高基金的持股比例;还有保护性条款的设置,通常也被称作“一票否决权”,规定企业的某些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拥有此权利的股东同意。

创始人抗拒 GP无奈各有各的苦衷

关于回购条款如何设置才合理的问题,一直都饱受争议。

风险无处不在。无论是系统性风险还是非系统性风险,都可能导致创业失败。对于大多数创业者而言,正是由于在创业过程中资金出现短缺,且没有抵押物,才会选择股权融资。不可否认的是,很多基金都在用债权的思维做股权投资,设置的回购条件过于苛刻,导致创始人成为最终兜底方,这明显有违风险投资的初衷。

某科技初创企业创始人就对记者抱怨,“确实有投资人曾经提出,让我和家人,一起签订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协议。一旦上市失败,我们就要背负巨额债务。”

对于创业者面临的困境,上述PE投资人也表示非常无奈,“确实有些条件过于苛刻了,投资风险也是投资人应该充分认知的,毕竟能够IPO的项目始终是少数。但现在的实际情况就是,如果没有业绩对赌,没有回购条款,投决会就通过不了,LP就不出资。”

事实上,LP的风险偏好确实直接影响着GP的投资策略。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从LP国资属性来看,2021年具备国资背景的LP出资认缴总规模占比高达68.0%。在当前我国以国资LP为主力的募资环境中,投资人对风险普遍厌恶的情绪也变得愈发明显。这也是GP在基金管理中绕不开的难题。

近年来,由于受国际环境影响,国内企业赴海外上市难度明显加大。CVSource投中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企业赴美上市数量仅有14家。上述投后负责人表示,“如果基金到了退出期,被投企业却无法按计划IPO,GP往往也只能执行回购。”

一位美元基金的合伙人也从退出角度解读了这一现象,他认为,可能正是国内的退出渠道受限,以及互联网时代明星项目动辄百倍的投资回报,让国内的LP都在死等IPO。他说,“其实美元基金的回购条款是比较完善的,在风险控制方面的很多触发机制和内生原因也与人民币基金相似。但单就IPO约定的条款,境外美元基金的要求确实比较宽松。首先企业在境外市场IPO的难度要比国内低很多,同时并购交易和S交易也比较常见,所以LP也不执着于IPO。”

上述投后负责人也坦言,“创业过程中不可控的因素太多了,GP也非常清楚投资的风险,所以一般只要不是创始人主观恶意造成的,GP首先都会和被投企业一起解决问题,毕竟双方的利益是一致的。如果不得已要执行回购条款,且企业有回购能力,双方大多也会按照协议执行,如果没有回购能力,GP只能通过诉讼解决或者接受现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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