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协副会长郝春莉:合规是金融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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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俊辉   2022-01-23 10:14:40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家俊辉  北京报道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党的十九大确立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其中,防控金融风险是重中之重。”

1月21日,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郝春莉在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旗下21世纪经济报道、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在京举办的“南方财经法律高峰论坛”上发表题为“金融犯罪防控视角下的合规问题”的演讲时指出,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抓好风险处置工作,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压实金融监管责任,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根据郝春莉介绍,金融犯罪主要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的第三章第四以及第五节,分别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来规制,其中涉及38个罪名。

《中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研究白皮书(2018—2020)》显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涉及的罪名分布中,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职务侵占罪和受贿罪等案件量排名靠前,占比分别为27.12%、7.88%、6.74%、6.42%。

“我认为金融犯罪绝大多数是法定犯,因此单位成为大多数金融犯罪的犯罪主体。” 郝春莉指出,在金融犯罪的38个罪名中,单位犯罪共有26个,占金融犯罪数额总数的到73%之多。“金融领域的犯罪不仅数量大,而且涉及的金额巨大,影响面很广,危害很严重。”

基于此,郝春莉认为,合规是金融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必然选择。“金融机构的合规建设是关乎金融涉案企业能否让检察机关做出较轻或者不起诉的重要法律效果的一个重大问题,有效的合规计划将刑法威慑力转移至企业内部,将刑法外部治理贯彻落实到企业内部。”

此外,郝春莉也指出,金融领域的合规发展,除了有赖于其自身的市场环境,还有赖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比之下,我国金融领域合规远远的领跑在其他行业前面,与国际接轨。”

比如2006年,原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原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2008年,证监会制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2017年出台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对相关领域做了较全面的合规管理规定。还有就是2021年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稿)》,确定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进行调查、评估、监督、考察,把考察结果要报给检查机关,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金融领域的合规发展,我国在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合规经验,但今后还有很多很多需要做”,最后,郝春莉从四方面对金融领域合规发展提出了建议:

一是加强合规立法。郝春莉认为,虽然我国金融领域合规起步较早,但目前明显存在立法不足、威慑不够,激励不高,以及对合规有效性评价不足等问题,在《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缺少有关合规的立法。“在刑法中不存在任何有关金融领域合规的立法,就是合规免罪的立法在刑法中是没有的,这些在未来的立法、修法中都必须要考虑”。

二是加强企业合规文化建设。郝春莉表示,合规的精髓是建立真正的合规文化,通过长期有效合规的制度实施,使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要兼顾社会利益,牢牢树立一种自发的,甚至于整个企业组织内部的商业伦理合规价值观。

三是加强合规领导责任。合规能够使得企业高层、核心领导层高度重视,而且要设置合规领导相关的不履行的责任条件等等。

四是加强律师参与合规建设。“在合规建设方面,加强律师参与是非常重要的。” 郝春莉指出,律师在金融机构开展合规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要充分发挥律师的自身专业优势,全程做好金融法规合规法律服务,在前端要指导企业围绕自身经营状态制定合规的法律方案,在中端要监督企业各部门落实各项合规措施,在末端通过参与第三方监督评估,客观了解企业的整改情况,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提供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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