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研究白皮书(2021)发布:案件数环比下降20%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李愿   2022-01-22 12:12:46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李愿北京报道 1月21日,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旗下21世纪经济报道、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在京举办“南方财经法律高峰论坛”。此次论坛上由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21世纪经济报道、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研究中心和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共同编写的《中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研究白皮书(2021)》(下称“白皮书”)发布,这也是该白皮书第二年发布。点击查看完整报告>>

该白皮书采用自然语言识别等技术,对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专项挖掘和深入分析而成。结果显示,2021年全国案件总数较2020年有所下降,总体呈现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所涉罪名、机构较为集中的特点。

白皮书还提出了四个“进一步”的对策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金融领域的立法;二是进一步加强联动执法,形成打击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的合力;三是进一步加强运用科技手段,提高事前预防效果;四是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外部监管和内控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编委陈晨星、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副总经理刘忠麟代表主办方致辞,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创新研究部主任李俊慧做白皮书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中国银保监会原副部长级干部于学军、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莫纪宏等多位嘉宾、中国银行业协会原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等做主旨演讲。

案件总数环比下降20%

白皮书显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下称“全国法院”)审结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共计424件,较2020年同比下降20.00%。

从犯罪类型看,排名靠前的罪名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23件,29.01%)、诈骗罪(89件,20.99%)、违法发放贷款罪(52件,12.26%)、职务侵占罪(28件,6.60%)、受贿罪(20件,4.72%)、挪用资金罪(19件,4.48%)、保险诈骗罪(13件,3.07%)、集资诈骗罪(13件,3.07%)。

主要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总数环比下降30.90%,诈骗罪案件总数维持不变,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件总数环比下降16.13%,职务侵占罪案件总数环比下降9.68%,受贿罪总数环比增加66.67%,挪用资金罪、保险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贪污罪分别环比下降17.39%、13.33%、7.14%、42.86%。

从犯罪案件金融机构类型分布来看,银行类涉诉案件占比50.51%,其他涉诉案件占比17.68%,保险类涉诉案件占比15.66%,基金类涉诉案件占比14.90%,证券类涉诉案件占比1.01%,信托类涉诉案件占比0.25%。银行类涉诉案件中,50.50%涉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

从银行类、基金类、保险类、证券类、信托类等五领域案件平均涉案金额看,基金类最高为9073.88万元,信托类最低为74.90万元。

非吸罪呈两大新特点

白皮书显示,2021年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最占比高,同时呈现出新特点,如假借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仍未杜绝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飞单”黑产业现象等。

2021年全国法院审结案件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241人),多涉及其他类的金融机构,比如金融信息服务、金融咨询服务公司等,占比57.26%;五领域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涉案量分别为:基金类金融机构(84人,34.85%)、银行类金融机构(11人,4.56%)、保险类金融机构(7人,2.90%)、证券类金融机构(1人,0.41%)。

241人中有职务记录的共计230人,其中基层员工占比43.48%,高管人员占比23.48%,中层管理人员占比33.04%,未检索到涉领导干部的此类公开案件。可以看出,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中层管理人员占比高出全部刑事案件的中层管理人员占比13.73个百分点。

白皮书显示,2021年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数虽较2020年有所下降,但仍占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的29.01%,共123件。同时,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类犯罪还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

一是假借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部分私募基金虽然进行了登记备案,但在发行产品时直接或变相承诺本息收益,实质上突破了私募基金的界限,变相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部分私募基金虚构项目,引诱投资人进行投资,骗取公众资金。

二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飞单”黑产业现象仍未杜绝。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集资公司串通,借银行、保险公司等名义去宣传和销售集资公司所谓的“理财产品”,从而吸收或者骗取公众资金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此外,白皮书还指出,2021年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案件数不多,占比不高,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受贿罪等常见罪名为主,但案件背后反映出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规违法的问题不容忽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同时,还伴随明知贷款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其资金用途与事实不符,仍予以发放贷款,有的甚至指使贷款人伪造贷款资料等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金融犯罪原因三方面探析

白皮书还针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原因进行了深入的探析,主要是三个方面: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存在缺陷、金融领域“潜规则”顽疾难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培养缺位。

白皮书认为,总体上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趋于成熟,但少数金融机构(在部分业务领域内)也存在合规不完善之处。如有的金融机构在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的时候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放松了对贷款人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的要求,有些工作人员对贷款进行资信审查和信用评级时不按规定操作,存在把关不严、走形式、任意发放的现象,甚至内外勾结、伪造相关手续。

“虽然各金融机构虽然都设置有贷后检查制度,但往往容易流于形式,有的金融机构贷后检查配套机制不健全,加之贷款对象分布广、行业杂,导致对贷款后的稽核检查落实不到位,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制约作用发挥有限。”白皮书称。

白皮书还指出,尽管监管机构近几年进一步加强了金融业务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收紧了金融犯罪多发领域的一系列监管政策,但仍有部分金融机构爆发出明显的违法违规问题。如出现违规收集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滥用各种名义违规收取各项费用、“以贿换储”变相增加储蓄数量、通过“助贷机构”“通道业务”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等行为。这些“潜规则”易触犯非法经营罪、违规发放贷款、高利转贷罪,严重破坏金融监管秩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对行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给监管造成较大阻力。

基于目前金融领域存在的乱象,2021年我国金融领域相关立法坚持问题导向,进行精准规制,不仅仅着眼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全局,更针对漏洞多发领域进行重点立法。如,2021年2月10日国务院发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及2021年1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上三部规范性文件分别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最高发的犯罪罪名(非法集资类犯罪)、犯罪高发的细分行业(私募基金)、以及最新型的犯罪工具(虚拟货币)进行了规制,针对性极强。”白皮书认为。

附件:《中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研究白皮书(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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