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劳东燕:事后受财或者单纯收受礼金都可构成受贿犯罪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边万莉   2022-01-22 22:27:34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边万莉北京报道 1月21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在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旗下21世纪经济报道、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在京举办的“南方财经法律高峰论坛”上发表演讲,主题是“受贿犯罪的理论发展与司法适用”。劳东燕认为,受贿犯罪的本质是把公共职位当作私人财产,利用职位为自己谋取私利,包括事后受财与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都可以构成受贿罪,这也是晚近以来司法实务的立场。

受贿罪中的成立要件之一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劳东燕解释称,当下司法实务中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作扩张性的理解,不需要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也不需要开始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行。实务中通行的观点认为,只要收受了财物就推定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另外,所谋取的利益正当与否在所不论,也就是不正当的利益谋取固然可以构成,正当利益的谋取,只要收受了财物仍然可以构成受贿。

关于财物的理解,劳东燕表示,眼下关于财物整体上也是做扩张性的理解,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凡是能够以经济性利益计算的,基本上都被归入到财产性利益的范畴。另外,受贿犯罪中的“财物”开始被认为,既包括现实的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预期的财产性利益。

在会上,劳东燕还介绍了当前司法实务中四类新型的受贿犯罪,分别涉及资金使用权受贿、原始股受贿、借条型受贿与商业机会型受贿。

1.资金使用权受贿案件。当前的司法实务倾向于认为,利用职务便利借用他人资金的行为可以定受贿犯罪。受贿数额如何来认定呢?实务中有一种做法,是把使用资金的实际获利金额当作受贿数额,如果受贿人支付了利息,就把支付利息部分扣除,剩下的就认定为受贿数额。

2.原始股受贿案件。当前的发展倾向是开始否定实际出资与否对受贿犯罪的定性有影响。那反,怎么计算受贿数额呢?实务中的做法是,按照发行价或是实际销售价是多少,然后减去支付成本的部分,就算作受贿数额。

3.借条型受贿案件。在没有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让行贿人写下借条而收受债权凭证的行为,在刑法上定性为受贿基本没有争议,但究竟是认定为受贿既遂、未遂还是预备,则存在分歧意见。对此,劳东燕表示,如果收了借条但钱没到手,一般认为是定不了受贿既遂的,但有可能构成未遂。如果从辩护的角度来讲,也可以说是成立受贿预备。由于我国司法实务中很少处罚受贿预备,如果认定为受贿预备的话,可能就不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4.商业机会型受贿案件,即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商业性机会。这类案件在实务中争议较大。目前的倾向性观点认为,不宜作为受贿犯罪来处理。劳东燕认为,这是目前受贿犯罪认定中一个比较明显的漏洞,未来很可能也会将它纳入到受贿犯罪规制的范围,也就是会把商业性机会解释为是一种财产性利益。不过,如何认定受贿数额方面,会存在困难与相应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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